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汐溟话娱-第565期 剧组欠薪,投资方能否暂停支付投资款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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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11-02 04: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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剧组欠薪,投资方能否暂停支付投资款?
【原创】文/汐溟
当事人联合投资影视作品,约定投资款应分期支付。如果将开机后一定期限作为投资款的支付条件,但开机后剧组出现欠薪甚至停机等不利局面,投资方能否暂定支付该期投资款?
甲与乙签订电视剧联合投资合同,约定双方共同投资电视连续剧,甲占投资比例的80%,乙占20%。甲负责该剧的拍摄制作。乙对该剧出资3000万元,分三期支付,其中第三期投资款的支付约定为:本剧开机后10个工作日内,乙向甲指定账户支付其出资额的30%,即乙支付900万元。甲的投资部分由甲自行募集。签约后,乙如期支付前两期投资款。甲开机后乙支付600万。该剧开机后,因甲拖欠全剧组工作人员工资及各类费用、与导演爆发矛盾,致使剧组工作人员集体讨薪,剧组停机。甲认为乙应在开机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期投资款900万元,乙未足额支付构成违约,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乙未足额支付第三期投资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?
乙支付第三期投资款的条件是该剧开机后10个工作日内,甲已经使该剧开机,乙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,应该在约定期限内足额支付900万元。乙仅支付600万元,履行行为与约定不符,如无正当理由将构成违约。不可抗力是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,法定抗辩权是违约性的排除事由。评析乙是否违约,应考察其是否存在法定抗辩权的行使事由。
从合同的约定及第三期义务的履行背景看,甲负责募集除乙出资外的其他投资,同时甲负责该剧的拍摄。从开机后的情况看,甲应该未能足额募集到出资,该剧在资金未到位且不充足的情形下开机,致使开机后因资金不足出现欠薪等问题,最终导致停机剧组解散的后果。对于剧组出现的前述问题,乙虽然不直接参与该剧的拍摄,但也享有知情权,同时具备获得信息的渠道。
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:“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,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中止履行:(一)经营状况严重恶化;(二)转移财产、抽逃资金,以逃避债务;(三)丧失商业信誉;(四)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。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”该案中,甲负有拍摄该剧的义务,但因为其未能募集足够资金导致该剧欠薪,无法继续拍摄的后果。该种情形下,乙完全有理由质疑甲拍摄该剧的能力,该剧能否最终拍摄完成充满不确定性。甲明显丧失履行合同能力,乙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第三期投资款支付义务。因乙不安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具备事实依据,故而其未足额支付第三期投资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。
事实上,如果剧组已经出现不可控的不利局面,若要求投资方继续履行出资义务,投资方可能面临支付投资款后剧组基本问题仍无法解决,履行义务却无法获得对待给付的危险。既然该种危险系由违约方造成,自然也应由违约方负责解决。在此之前,债务人暂时中止履行债务具有合理性。
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(2020)京73民终548号民事判决书